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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课堂‖云雷聊法之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辆购置税法》

赵云雷 自然微论坛 2021-02-01

赵云雷,供职于山西省阳城县自然资源局。自然人爱自由,法律人讲法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该节日源于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后来,结合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共同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9条(7-15),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14条(16-29),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了6条(30-35),加上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正能量满满的。

 

消法中,“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主要为第41-45条,不看小看这几条,让你少了东奔西跑,鞍马劳顿,摸不着东南西北。真遇上“和尚”跑了这事,你也有个“庙”找。

 

第44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另外还有设定的连带责任。

 

第45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也有连带责任的规定。

 

第57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丁香医生”一篇《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算是把权健“炒”到了顶峰。权健的经销,涉嫌传销、虚假宣传等。多年前就有熟人弄那玩意儿,特别是那鞋垫(上百元来,连鞋近千元,忘了),说能治关节炎、罗圈腿,让你穿上上楼梯如履平地什么的,还亲自试验,我说假的,不可能,人家说真的,绝对能,结果后来不干了。权健的事闹得沸沸扬扬,那束老板耍的大,私人飞机高水平,耍的他间团团转,也不知道打了谁的脸,可能还没有收场。


个人所得税法

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纳税应尽义务,偷税违法犯罪。女明星偷了那么么多税,闹得全民声讨,够厉害的。有的国家有关税法是相当厉害的,咱们国家一个人就让她连补带罚好几个亿,也够厉害的。以前想方设法为国征税,现在千方百计让你扣除,这多好。不过,咱的收入还探不着交税数额,总感觉有点什么不自在的。挣得多了哪里在乎扣除。


今年以来,大家可能都填报了一个表,就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这个规定在第六条里,说的是,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车辆购置税法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这里说的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推开来,这里面大有文章可做,就是阴阳合同,或者非真实意思协议的问题。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是损害了谁的利益,不好说。演艺界的阴阳合同,曾经弄得沸沸扬扬,大家口诛笔伐。其实,就这个车辆购买合同也存在不真实的问题,搞好价钱后,再把价格压低签合同。真的一份,假的一份,明是一份钱,暗是一份钱。实际支付的钱少了,缴纳的税也就少了,何乐而不为??农宅交易、其它土地交易中的阴阳合同也是有的,工程承包、货物交易、等等,存在交易的领域几乎都有这种现象存在。所以,这是个很普遍的潜规则,大家视而不见,或不以为然,税收官员当然也是睁只眼闭只眼,迫不得已,才让你交上几个亿。这个社会撑死胆大的,吓死胆小的。你少写点钱多写点钱,少交点税多交点税,就看你的胆量了,你又不是明星,没人关注你。不过,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人家也要核定应纳税额。有时潜规则盛行,明规则暗淡。当然,国家正在努力改变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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